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凡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做出决定的要求,防范决策风险,推动学校科学发展,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直属高校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中共中央组织部 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院(系)党委会会议和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示范文本的通知》《重庆大学“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和《重庆大学章程》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
(一)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不断规范学院集体决策程序,健全民主决策机制,强化监督检查措施,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二)坚持科学民主决策原则,建立健全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凡“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经学院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和有关政策,保证决策的科学民主。
二、主要范围
(三)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和广大师生员工切身利益,依据有关规定应当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学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和意识形态等重要工作;学院发展、学科与人才队伍建设规划以及年度工作要点;学院重要规章制度;学院所属机构、单位,以及管理、咨询类组织的设置、调整;教职工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奖励和关系学生权益的重要事项;年度财务预算决算的审定和执行;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院级以上重大表彰,安全稳定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以及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四)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按照上级党组织有关规定,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研究学院所属机构、单位负责人选拔任用和需要报送上级机关审批的重要人事事项。主要包括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研究决定学院所属机构、单位负责人选拔任用,配合学校党委完成干部工作的有关事项,推荐后备干部、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选,以及其他重要干部人事事项。
(五)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学院规模条件、办学质量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重大建设项目;国内国(境)外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重大合资合作项目,重要设备、大宗物资采购和购买服务,重大基本建设和大额度基建修缮项目,以及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六)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是指需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大额资金调动和使用。主要包括学院年度预算内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未列入年度预算的追加预算和大额支出,重大捐赠,以及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三、决策机制
(七)学院党委会会议、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主要形式。
(八)学院党委会会议“三重一大”决策范围主要包括:
党委会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主要包括:
1.党的建设的事项。
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的重要事项;
落实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重要事项;
党建工作规划、年度工作计划、改革举措、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订等重要事项:
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的重要事项;
学院党内表彰、奖励,上级党组织重要表彰、奖励人选推荐
等重要事项;
加强党委自身建设的重要事项;
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巡视巡察整改工作的重
要事项。
2.干部队伍建设的事项。
配合学校党委完成干部工作的有关事项;
推选出席上级党的代表大会代表人选等重要事项;
按照上级党组织有关规定,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研究决定学院所属机构、单位负责人选拔任用(或研究提名所属机构、单位负责人建议任免人选)事项;
按照有关章程和规定,制定修订学院学术委员会、教学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其他管理、咨询类组织负责人推选等工作的具体实施办法;
干部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基层党组织书记、党务工作人员和辅导员、班主任配备、管理等重要事项。
3.加强对人才的政治引领、政治吸纳和教育管理、联系服务的重要事项。
4.思政课程、课程思政建设等师生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5.教风学风和师德师风建设中的重要事项。
6意识形态、统一战线、安全稳定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7.加强对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研究生会)、学生社团等群体组织,各类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以及老干部和离退休等工作领导的重要事项。
8.其他需要党委会会议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
应由党委会会议对政治原则、政治立场、政治方向先行把关,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主要包括:
1.学院发展规划、学科专业建设规划和重要改革举措、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等重要事项。
2.学科和专业设置调整、学生培养方案以及课程建设、教学管理、教材编写选用等重要事项。
3.人才工作规划制定,人才队伍建设,各级各类人才计划人选推荐申报中的重要事项。
4.学术委员会、教学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其他管理、咨询类组织负责人选任等重要事项。
5.开展国(境)内外教学、科研和学术交流合作中的重要事项。
6.教师引进、培养,教学、科研团队建设,教师兼职、访学、进修、参加各类组织和参与学术交流、社会活动中的重要事项。
7.教职员工的聘用、调动、晋升、考核、职称职级评定、薪酬分配中的重要事项。
8.学院表彰、奖励,上级重要表彰、奖励人选推荐等重要事项。
9.其他应由党委会会议先行把关,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九)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学院工作中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1.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的事项。
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政策,上级有关决策部署和学校整体发展规划、教学科研管理各项工作安排等重要事项;
学院发展规划、学科专业建设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重要改革举措、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等重要事项;
学院所属机构、单位,以及管理、咨询类组织的设置、调整
等重要事项;
年度财务预决算的审定和执行,大额度资金使用以及接受大额度捐贈等重要事项。具体包括学院掌握的教学经费、业务管理费、发展基金以及学校根据预算下达给学院的经费项目(不包括学院教师负责的科研教学课题资金),支出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由党政联席会议集体研究决定;支出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学院领导班子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进行授权管理; (说明:各学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大额资金的限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大型设备和大宗物资采购或购买服务、基本建设和基建修缮
等重要事项;
办学空间、设备设施等办学资源配置,重要资源处置,无形资产授权使用等重要事项;
服务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等重要事项;
各类行政审批及后勤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维护安全稳定、防范和处置突发事件等重要事项。
2.事关教师队伍建设的事项。
教师引进、培养,教学团队建设,教师兼职、访学、进修、参加各类组织和参与学术交流、社会活动中的重要事项;
教职员工的聘用、调动、晋升、考核、职称职级评定、薪酬
分配中的重要事项;
人才工作规划制定,人才队伍建设,各级各类人才计划人选
推荐申报中的重要事项;
教职员工违规、违纪惩处等重要事项。
3.事关学生培养的重要事项。
学科和专业设置、调整,学生培养方案制定、修订,培养项目的设立和终止等重要事项:
课程建设、教学管理、教材编写选用等重要事项:
学生学籍管理,招生、毕业、就业、奖惩、困难学生帮扶,研究生导师遴选等重要事项。
4.科研平台、科研团队建设,科研项目、科研经费管理,科研成果转化、科研奖励中的重要事项。
5.开展国(境)内外教学、科研和学术交流合作中的重要事项。
6.学术委员会、教学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其他管理、咨询类组织组成人员和负责人选任等重要事项。
7.学院表彰、奖励,上级重要表彰、奖励人选推荐等重要事
项。
8.其他需要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学院党委会会议研究形成决议或决定,并提交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共同研究落实的事项。主要包括:
1.贯彻落实学校党委关于加强学院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有关决策部署的具体措施。
2.师生思想政治工作、教风学风和师德师风建设有关事项。
3.意识形态、统一战线和安全稳定工作有关事项。
4.党风廉政建设和巡视巡察整改工作有关事项。
5.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对党委提名的学院所属机构、 单位负责人建议任免人选进行审议,作出任免决定。
6.其他需要提请党政联席会会议成员共同研究落实的重要事项。
四、基本程序
(十)“三重一大”事项提交集体决策前,应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论证,广泛听取并充分吸收各方面的意见。选拔任免干部,应按照有关规定,在党委研究决定前书面征求纪委的意见。与师生员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要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听取广大师生员工意见和建议。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事先进行专家评估论证,技术、政策法律咨询,提交论证报告或立项报告。
(十一)“三重一大” 事项应以会议的形式集体研究决策。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会议决定。会议决定的事项应按照议事规则规定提出,议题应经学院党委书记、院长审阅并充分沟通后,方可提交会议研究决策。除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重大事项。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决定人应对决策负责,事后应及时报告并按程序予以追认。
(十二)会议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应符合规定与会人数方能举行,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进行表决,以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为通过。
(十三)会议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坚持一题一议,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应分别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井说明理由。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表态。会议决策中意见分歧较大或者发现有重大情况尚不清楚的,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研或论证后再作决策。党委决定重要事项,应当进行表决。会议决定的事项、参与人及其意见、表决情况、结论等内容,应当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
(十四)参与“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五、保障机制
(十五)坚持“三重一大”决策回避制度。如有涉及本人或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参与决策或列席人员应当回避。
(十六)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公开与查询制度。除涉密事项外,“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应按照《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教育部29号令)《重庆大学信息公开实施细则》(重大校〔2012〕420号)《重庆大学党务公开实施细则》(重大委〔2018〕76号)等有关规定予以公开。
(十七)健全“三重一大”决策报告制度和执行决策的督查制度。将“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列为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凡“三重一大”决策的事项,由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提出纠正建议。
(十八)完善“三重一大”决策考核评估制度。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情况,列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以及学院领导班子成员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作为考察、考核和职务推荐任免的重要依据。
(十九)执行“三重一大”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学院领导班子成员违反本办法,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未经集体讨论而个人决策;未提供全面真实情况而直接造成决策失误;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失误或损失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分别追究班子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的责任。责任追究的实施,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处分审批权限及有关程序办理。
(二十)本实施办法由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