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大学关于实施师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
重大校〔2017〕1号
各二级单位:
为贯彻实施中共中央《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5〕87号),充分发挥博士后制度在培养高层次创新型青年人才中的作用,将博士后制度与青年教师培养引进工作有机结合,经学校研究,决定实施师资博士后制度,将师资博士后研究人员作为学校教师队伍补充的重要来源,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师资博士后招收
1.师资博士后申请者一般应为新近毕业的博士毕业生,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在35周岁以下。
2.各学部统筹所属学院师资博士后培养工作,根据师资队伍规划及建设需要提出师资博士后培养计划,报校长办公会审定后实施。
师资博士后培养计划应包括招收计划、遴选条件、培养方式、出站条件等。师资博士后出站条件应不低于本学部教师系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申报要求。
3.师资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程序为本人申请、合作导师和学院考察同意、学部组织专家组评审推荐、学校批准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通过后按全职博士后办理进站手续。
二、师资博士后培养
1.师资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时间一般为2-3年。
2.师资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培养应依托国家重点科研基地或承担的纵横向科研项目进行,应建立以科研计划书为主要内容的培养制度、以创新性科技成果为核心的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同时应注重师德师风、教师职业素养和教学能力的培养。
3.学院应将师资博士后工作统筹纳入学科发展、人才队伍建设的总体规划,强化学院分学术委员会在师资博士后遴选、科研计划审定、在站考核和出站评价中的重要作用。
4.师资博士后合作导师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教学科研经验丰富,并有在研的符合国家需求的科研项目且经费充足。
5.师资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可参加学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聘。
6.凡实施师资博士后制度的学院,学校拨付每年5万元的运行经费,用于博士后招收及日常运行管理等。
三、师资博士后待遇
1.学校支付协议工资15万元/年(含薪酬12万/年和师资博士后津贴3万/年),从进站次月起参照学校正式工作人员薪酬结构按月发放,发放时间不超过3年。
2.合作导师和学院应根据师资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业绩配套资助科研绩效津贴。师资博士后科研绩效津贴额度原则上不低于:工科5万元/年,理科2万元/年,人文社科1万元/年,经费由合作导师支付。如确系学院需要发展的新兴交叉学科招收的师资博士后,由学院指派合作导师并由学院支付科研绩效津贴额度的60%。
3.师资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原则上不能申请出国研修项目,确因研究工作需要经学校批准出国的,出国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出国期间停发师资博士后待遇。
四、师资博士后出站
1.师资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时,由学部组成专家组进行评审,达到师资博士后出站条件者,经学校审定后按事业编制教师办理入职,入职后享受青年教师引进的相关待遇。
2.师资博士后研究人员如申请提前进入事业编制教师系列,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在站时间满21个月;达到师资博士后出站条件;以负责人身份获准至少1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青年基金项目。
3.师资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放弃师资博士后资格或年度考核不合格或在站期满未达到师资博士后出站条件的,取消师资博士后资格,视情况转为一般全职博士后、按一般全职博士后出站或退站。
4.师资博士后研究人员按期出站且学校批准留校者,如选择到校外就业,应按《师资博士后培养合同》相关条款足额退还每年3万元的师资博士后津贴。
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