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术管理,规范学术工作制度,持续推动学科建设,提高教学、科研、服务社会水平,根据《重庆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修订)》,结合我院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重庆大学物理学院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院学术委员会”)是院内最高学术组织机构,统筹行使对学院学术事务的咨询、评定、审议和决策权。
第三条 院学术委员会应当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保证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水平;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院科学发展。
第二章 学术委员会的组成
第四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原则上由本学院教授9人及以上单数组成。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人选经自下而上民主推荐,由学院全体教师公开公正选举产生,经学院党政联席会审议,公示后确定。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经院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推选产生,并报送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但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
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名单报送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五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学院各学科领域具有较高学术造诣和学术声望的专家组成。委员原则上需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德才兼备,责任心强,有全局观念,作风正派,坚持原则,办事公正,能热心参加学院学术委员会的各项工作。
第六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需要增补时,由1/3以上委员或主任委员提名,通过委员会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赞成票达应到会人数2/3以上方可当选)。
第七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全体委员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
(三)调离本院;
(四)怠于履行职责,连续三次无故缺席学院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
(五)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
(六)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
由于上述原因造成的委员名额空缺,须按照第六条程序进行增补。
第三章 学术委员会的职责
第八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 审议学院的学科和专业设置方案、师资队伍建设方案、学院学科发展规划等。评议学院的本科生、研究生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
(二) 对涉及重要学术问题的事项进行论证和咨询。审议学术纠纷和学术失范行为。
(三) 审议学院拟引进的优秀人才。
(四)根据需要,审议及评价拟申报各级各类奖励的学术水平,并提出推荐名单。
(五)审议学院学科建设经费的分配方案并对绩效进行评估。
(六)审议学院专业技术职称申报人员的学术水平和任职条件,提出推荐名单。
(七)审议学院各级各专业技术岗位人员的聘任和考核方案。
(八)讨论学院党政联席会提交或学术委员会委员共同提请讨论的其他有关学院发展的重大事项。
(九)完成校学术委员会决定的相关学术事项,视需要向校学术委员会提出重要建议或提交要求审定的学术工作提案。
第九条 院学术委员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年终报送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四章 学术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十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在主任委员主持或主任委员授权下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 主任委员根据学术委员会的职责负责召集并主持院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院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若学术委员会有1/3及以上的委员就其职责范围内的问题提出举行会议的要求,主任委员须召集会议。
第十二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及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十三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委员会议复议。若对复议结果有异议,可提请上一级学术委员会复议。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因某种原因不能完成相关事务或不能出席会议时,应及时通知学术委员会或请假,不能委托其他委员或人员代理相关事务。
第十五条 严格遵守当事人回避制度。学术委员会讨论事项涉及委员本人或讨论的当事人与委员有配偶或亲属关系时,该委员在委员会讨论表决中须回避,但仍可对其它事项参加表决。
第十六条 凡学院学术委员会会议确定需要保密的内容,委员必须保密,并执行和维护院学术委员会的审议和评议结果。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由学院学术委员会另行议定。
第十八条 本章程由学院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学院教授委员会不再保留。